知识亮点 21 October 2024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支持2022 年《商业信托(修订)法》第二阶段实施的新法规和法规修正案进行咨询,并使注册商业信托的治理相关规定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治理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024年9月17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就2005 年《商业信托条例》和2018 年《证券与期货(许可与商业行为)条例》的拟议修正案征求意见,并引入新法规,以支持2022 年《商业信托(修订)法》(修正案)第二阶段的实施,并使注册商业信托的某些治理相关规定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定保持一致。咨询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

背景

修正案将修订2004年《商业信托法》,使《商业信托法》中的规定与1967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加强了注册商业信托的治理保障措施,并简化了某些监管要求。本次修改旨在提高商业信托监管制度的效率和稳健性。有关修正案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修改2004年<商业信托法>确保其与1967年<公司法>内容一致,加强治理保障并简化部分生效的监管要求》(“Changes to Business Trusts Act 2004 to align with Companies Act 1967, strengthen governance safeguards, and streamlin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partially in force”.)

修正案将会被分成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已于2024年3月12日生效,实施了无需配套附属立法即可生效的条款,包括有关首席执行官披露在商业信托进行的交易中的利益,法院下令以买断式收购补救代替清算的权利以及由多数信托基金持有人罢免受托管理人的条款。

第二阶段则将实施与辅助立法同时生效的规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现正就《商业信托条例》的拟议修正案和新条例进行咨询,以支持第二阶段的实施。修订建议和新条例载于咨询文件附件 A 至 F。

以下是主要修订建议的要点。

辅助修正案的条例

登记实益拥有权

《商业信托法》的第8A章节将要求非上市的注册商业信托的受托管理人获取和保存有关持有非上市的注册商业信托单位实益拥有权的信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在拟议的《商业信托(控权人登记册)条例》中为此目的规定详细资料,并就此征求意见,其中包括:

  • 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内记载注册商业信托的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实际控制人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实体);
  • 保存实际控制人登记册的地址;以及
  • 遵守《商业信托法》第8A章规定的期限。

传输电子通知及文件

《商业信托法》第93A条允许在单位持有人明示、默示或视为同意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传输向其传输通知和文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其打算在《商业信托条例》中引入的有关使用此类电子通信的拟议保障措施(类似于《公司条例》中针对公司的保障措施)征求意见。

向单位持有人发布分配情况声明的规定

《商业信托法》第33条允许受托管理人宣布从注册商业信托的信托财产中向注册商业信托的单位持有人分配利润、收入或其他付款或回报,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商业信托法》第33条第2款将被修订,以允许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注册商业信托的分配情况必须以何种方式公开通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打算规定,对于上市的注册商业信托,必须以符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的方式发出通知,而对于非上市的注册商业信托,则可通过在报纸或注册网站上发布通知的方式发出通知,并就此征求意见。

撤销已停业的商业信托

《商业信托法》第 52条第1款规定,如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注册商业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没有管理或经营注册的商业信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撤消已停业的注册商业信托。第 52条第1A款将会被填补,允许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受托管理人没有管理或经营注册商业信托的情形。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其建议在《商业信托条例》中规定可考虑的情形征求意见。这些情况将类似于《公司条例》第 89B 条中的情况,如未提交年度申报表、未回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信函,以及本地董事无法联系等。

采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国际)的要求

修正案将采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对注册商业信托的要求,编纂成法律,新增条款要求注册商业信托按照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打算在《商业信托条例》中规定,注册商业信托必须采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国际)》。

修订《商业信托条例》和《证券与期货(许可与商业行为)条例》中与管治有关的规定

董事会组成和董事独立性要求

商业信托在结构上类似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因为它们是由信托契约构成的信托,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是由独立的法律主体,即受托管理人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将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组成和董事独立性要求与对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统一如下:

  • 受托管理人的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管理人和注册商业信托的管理层,并与管理人和注册商业信托没有业务关系;
  • 在决定董事是否独立于信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商业信托时,需考虑董事与相关企业(而不仅仅是与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
  • 要求独立董事除独立于受托管理人的任何主要股东外,还必须独立于注册商业信托的任何主要单位持有人;
  • 要求董事会至少超过一半是独立董事,若单位持有人没有表决权决定受托管理人董事会的组成,则董事会的组成至少有1/3都是由表决权的独立董事组成;以及
  • 禁止受托管理人董事长由受托管理人的执行董事担任或由受托管理人的直系亲属担任首席执行官。

对受托管理人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任期的限制

《证券与期货(许可与商业行为)条例》规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的任期限制为9年,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连续担任9年的董事,则不属于独立的独立董事。为防止任期限制被规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计算独立董事服务期从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假如一个独立董事连续担任了8年的独立董事,然后在下一年卸任了该职位,后续又重新担任了连续少于9年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服务期应按照总累计年份计算,无论独立董事是否在任期期间卸任过该职位。此方式与《上市规则》当中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要求一致。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董在任职 9 年后将不被视为独立。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超过九年后,仍被视为独立董事,直至上市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为止。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再被视为独立董事的时间点统一起来,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董事继续被视为独立董事,直到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在任期限制到期后的下一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采纳上述两项变更,修订《商业信托条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受托管理人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董事的九年总任期限制将在修正案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受影响的董事将被视为独立董事,直至商业信托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下一次股东大会结束。咨询文件举例说明了这一点。

披露分配情况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要求注册商业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在注册商业信托的财务报表中披露其在该财政年度宣布的分配情况以及总运营支出的绝对值和占其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即支出比率),并就此征求意见。此举可让投资人比较不同商业信托之间的开支比例和分配情况,这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定一致。

修订简化监管要求

豁免合订商业信托受《商业信托法》和《商业信托条例》某些条款的约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修订《商业登记及税务条例》,将通常给予合订商业信托的豁免编纂为法律,使其免受某些规定的约束,并就此征求意见。

在合订信托结构(合订结构)下,一个商业信托的单位与一个不动产投资信托单位合订在一起。合订结构通常出现在酒店业信托中,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信托处于休眠状态,直到以最终手段作为总承租人被激活,或者收购了不适合由不动产投资信托持有的资产,如仍在开发中的不动产资产。

由于合订结构的性质,即商业受托管理人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拥有相同的董事会成员,投资者同时持有商业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单位,商业受托管理人通常会获得某些要求的豁免,例如,豁免《商业信托法》关于以商业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的要求,条件是商业受托管理人以整个合订结构的合订单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还将通过修订《证券及期货(许可与商业行为)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合订结构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引入新法规,从而统一合订结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注册管理人的方法。

其他修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议:

  • 修订《商业信托(简要财务报表)条例》,使其与《公司(简要财务报表)条例》保持一致;以及
  • 引入《商业信托(修订有缺陷的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条例》,以支持实施修正案第 35 条关于自愿修订有缺陷的财务报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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