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新加坡执行中国判决或启动破产程序向个人追回资产
知识亮点 1 August 2024
随着中新两国之间的跨国经济合作日趋增多,跨境争议也频频发生。不少中国企业或高净值人士 可能正在经历如下场景:
- 试图向在新加坡拥有资产的个人追讨债务;
- 向由董事提供个人担保的公司追讨债务,且知道这些董事在新加坡拥有资产;
- 已在中国获得对个人作出的判决,且知道他在新加坡拥有资产。
想要追讨个人在新加坡的资产有许多方法,本文将重点讨论其中的两种。其一,从中国法院获得判决后,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执行判定债务。其二,在新加坡请求启动针对该个人的破产程序。以下讨论会涉及中国和新加坡的民事和商事问题[1]。
在新加坡执行经法院判定的债务
如果您获得了中国法院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您必须向新加坡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并执行该判决。下文简要列出了相关要求。
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在一份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中国法院为解决争议的法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根据新加坡《2016年选择法院协议法》,该法院的判决可以得到承认。
其次,即使没有签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经法院判定的债务仍可根据普通法在新加坡得到执行[2]。通常来说,执行的要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固定金额做出了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同时,败诉债务人还必须受中国法院的管辖。但请注意,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如果执行该判决相当于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外国刑罚、税收法律或公法,或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新加坡法院则不会执行判决。
一旦新加坡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您可以采取一系列不同的措施来追讨经法院判定的债务。例如,如果债务人在新加坡有银行账户,您可以针对银行申请债权扣押令(第三者债务人的法律程序),以要求将其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您。
在新加坡启动针对个人的破产程序
另外,您也可以考虑在新加坡启动针对个人的破产程序。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新加坡对个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 该个人定居在新加坡;
- 该个人在新加坡拥有财产(可以是现金、不动产或任何其他资产); 或
- 该个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任何时候为新加坡常住居民,或在新加坡有居住地,或在新加坡经商。
申请破产的根据有以下几项:
- 债务金额(或债务总额)不少于 15,000 新元;
- 债务为应立即向申请破产债权人支付的清偿款项;
-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及
- 若债务是在新加坡境外(如中国)发生的,这笔债务必须是在新加坡(由判决或可由执行令执行的裁决)可执行的债务。
关于上述要求(c),一般而言,债务人在某些情况下会被推定为无力偿还债务,包括:
- 申请破产债权人已向债务人送达法定索债函,且已过 21 天,但债务人既未遵从要求,也未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法定索债函;
- 法院已向破产债务人发出执行令,而此执行令未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及
- 债务人已离开新加坡或停留在新加坡境外,且意图破坏、拖延或妨碍债权人追讨债务。
如果您的目的是追踪和追回个人资产,一般来说,您必须为个人的破产财产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必须是有执照的破产专业人士且已同意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一旦获得针对债务人的破产令,债务人的财产将归属于破产管理人。在这里,“财产”一词包括了新加坡境内和境外的金钱、商品以及土地。这意味着,即使财产位于新加坡境外,根据新加坡法律,这些财产也被视作归属于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分配给债权人。但此处针对“财产”的定义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以信托方式代他人持有的财产,以及破产人作为其工作或业务的一部分而需要自用的工具、书籍和车辆。
一般来说,如果资产在新加坡,破产管理人可将其查封、扣押或冻结。破产管理人还可以要求任何其他人提交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财产、账簿、文件和记录。如果资产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申请相应司法管辖区的承认和协助,才能就该资产采取行动。这将取决于具体司法管辖区承认和协助的相关规则。
我们在跨境破产重组以及新加坡财产追踪和执行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想进一步咨询有关事宜的策略和选择,欢迎与我们的合伙人们联系。
[1] 本文讨论的中国法域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